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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參考網址: 2025.01.12 引用自以下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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