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犯罪者監護處分時間的決定因子
在台灣,精神疾病犯罪者除精神症狀如躁症、嚴重憂鬱、幻覺、妄想、混亂言行等需急性治療、長期精神復健外,另需考量社會安全及預防再發病的觀念,進而整體評估再犯風險。在再犯風險評估上,看法有不一致:比如有些論點認為「住院或入獄時間長短,與再犯關係不大」。有關精神疾病犯罪者符合刑法可減免刑責,且符合及判監護處分以進行醫療該犯罪者所罹患的精神疾病,其監護處分時間(大部分等同精神科住院治療時間)長短不一。
以下介紹的一篇研究文獻收錄於中華心理衛生學刊第三十四卷(2021) 第二期157-179頁,該文章由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專精司法精神醫學的郭宇恆醫師主筆,本學會理事長歐陽文貞擔任通訊作者。
該文章想了解:法院判決精神疾病犯罪者之「監護處分期間長短」的決定因子為何?該文章透過搜尋公開橫跨14個年頭的判決書兩百多份,對「監護處分期間長短」 與一些可能的決定因子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有一部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監護處分期間長短」與其「所犯罪最重本刑的刑期」達統計顯著相關。另發現精神疾病犯罪者「是否屬於重大精神疾病」與「監護處分期間長短」沒有達統計顯著相關。也就是說:司法系統在決定精神疾病犯罪者監護處分時間多久可能僅考量當時所犯行的「最重本刑的刑期時間長短」,並非考量精神疾病犯罪者在接受監護處分時應以其罹患或輕或重的精神疾病治療為依歸。
該文章也呼籲,改善此一社會安全議題應增加一般民眾的「精神健康知能(mental health literacy,有人翻譯為「精神健康識能」或「心理衛生素養」)」,讓更多受精神疾病所苦的病人能在早期生病時就醫或接受完整的精神科社區治療及社區精神復健,以避免在疾病影響下而發生憾事。此外,也期盼精神疾病犯罪者能在兼顧法理情的情況下被合宜的治療復健或安置,並進而從精神疾病中復元,在社區自立生活。
作者簡介
郭宇恆醫師目前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司法精神科主治醫師;也在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就學;專長為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家暴性侵與少年事件評估及處遇。該文章通訊作者歐陽文貞,現任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副院長暨高年精神科主治醫師,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博士班畢業後,曾在高雄醫學大學精神科與多所兼任教師多年;學術興趣為社區精神醫學、失智症及老年精神醫學、思覺失調症、精神疾病流行病學、精神健康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