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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了精進社區精神醫學之知識、技能與專業水準,依本學會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辦理社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特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福利部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工作,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 二 條

甄審委員會總理本學會專科醫師之培訓與甄審相關事務。其負責事項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三 條

本學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七至九人,理事長為當然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之,任期三年,每三年需改聘1/3委員。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本學會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從事社區精神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五年以上者。

第三章  申請甄審之資

第四

凡現有會員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 (至民國1141231日止),得向本委員會申請專科醫師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
1. 現有有效會員一年及以上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證書者。
2. 具備社區精神醫學實務年資至少兩年,且需為負責本會八項領域的督導或是主要負責執行醫師,由本會認定或機構提出證明。
3. 本學會社區精神醫學教科書一章;或投稿並被接
受社區相關醫學原著論文之接受證明一篇;或個案報告兩篇。本學會認可之課程20積分可抵免一篇個案報告,僅可抵免一篇為限。

第五條

11511日後,依下列辦法辦理之。
凡申請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持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接受符合本學會社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訓練之前須完成入會申請,參加甄審專科醫師時須繳清學會相關所有費用。
三、申請者須符合下列三項:

1. 現有有效會員一年及以上。
2. 醫師在本會認可之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符合本學會社區精神醫學訓練要件之專科醫師訓練至少一年,完訓且領有證明者始能申請參加甄審。
3. 社區相關醫學原著論文之投稿一篇;或個案報告兩篇。本學會認可之課程20積分可抵免一篇個案報告,僅可抵免一篇為限。

第四章  甄審方式及範圍

第六

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舉辦一次,以筆試為之,以60分為考試通過。

第七條

筆試試題採選擇題方式,其內容範圍包括社區精神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災難精神醫學、社區精神醫療、緊急醫療處置、家性暴處遇、精神復健治療、社區長期照顧等八項領域,以本學會認可的社區精神醫學教科書與文獻為主。

第五章  申請甄審之程序

第八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日期、考試地點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九條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第十條

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一、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二、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各兩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十一條

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結果。

第十二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

第十三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三年內,參加有關社區精神醫學會認證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 30分以上。期間內發表社區精神醫學相關領域之原著論文著作學分以20分為上限,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第十五條

本學會主動於各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事宜。

第十六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1. 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2.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
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十七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專科醫師如遇特殊狀況(出國、重病…等),以致繼續教育積分累計不足,可在證書到期三個月前提出說明,申請延長累計積分期限。屬出國進修者,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申請暫停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認定。經甄審委員會核可後,可延長累積積分期限至多為一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少保留二年。

第二十一條

有關專科醫師甄審,凡本原則未規定者,參照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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