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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辦法

​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秀社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以提昇社區精神醫療照護水準,特訂定本綱要。

 

第 二條

凡依本綱要之規定,在本會公告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認定醫院(以下簡稱訓練醫院)完成社區精神醫學訓練之醫師得向本會申請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

第二章  甄審委員會

第 三 條

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認定由本會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審查訓練醫院之資格。 
2. 審查指導人員之資歷。 
3. 審查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內容。 
4. 辦理認定訓練醫院訪查相關之事宜。
5. 審查及訪查其他與專科醫師訓練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專科醫師訓練認定醫院之資格

第四

訓練認定醫院包括主要訓練醫院及協同訓練醫院(機構)

第五條

主要訓練醫院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1. 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2. 設有社區精神醫療相關部門或社區精神醫學專責團隊。
3. 主要訓練醫院及協同訓練醫院
(機構)須設有社區精神醫療或社區醫療照護相關之各式。
醫療照護服務設施,以利受訓醫師能在各種不同醫療照護模式中學習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診治和復元、提昇精神醫療與復健品質、增進社會與家庭關懷、預防精神疾病發生、發展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研究與教學、推動精神健康公共政策、促進國人精神健康。
4. 照護服務設施包括提供社區精神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災難精神醫學、社區精神醫療、緊急醫療處置、家性暴處遇、精神復健治療、社區長期照顧等八項領域至少一項之單位。
5. 主要訓練醫院須包括精神科居家治療及精神復健單位
(例如復健病房或日間病房或社區復健中心或康復之家等)以完成社區精神醫療和精神復健治療之訓練,其他領域之訓練得於協同訓練醫院或機構(如所在地之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精神健康基金會等)執行。主訓練醫院之居家治療之精神疾病病人每月至少25人次;精神疾病接受復健治療計劃之病人每年至少15人。
6. 協同訓練醫院
(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評鑑或訪查合格,且須與主要訓練醫院有正式簽約及實質常態性的合作並經本學會認可。

第六

主要訓練醫院必須具有社區精神科或社區精神醫學照護團隊,成員包括:
1. 訓練計畫主持人:負責規劃整合訓練計畫且監督訓練品質。計畫主持人必須有兩年以  上於衛福部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執行社區精神醫學教學與服務之專任主治醫師,且為本會會員及本會之社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並曾有兩冊或兩篇社區精神醫學相關之著作或論文發表。論文之規範為:
(1)海報發表不認定。(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著作及論文可認定,且不計年限。(3)論文:本項所指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論文,原則須刊登於下述之學術性期刊:國內期刊以科技部優良期刊、醫學會期刊(台灣精神醫學雜誌、精神健康與社區精神醫學、自殺防治學雜誌等)為限,國外期刊以Medical Index、Medline、Engineering Index(EI)、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Data- base(T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等為限。論文形式可包括:original article、brief report、 review article、case report (含letter to editors)、case series。(4)著作:經兩位甄審委員審查通過。有疑義者,提甄審委員會討論。(5)碩、博士論文,比照「著作」處理。 

2. 核心指導醫師:

2.1. 至少兩位(含訓練計畫主持人),為該醫院精神科()之專責主治醫師且為本會社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以訓練容額一名計算,兩名則加倍。)
2.2. 容額兩名的訓練醫院,至少兩位核心指導醫師的社區精專醫師資歷須三年以上()

2.3. 核心指導醫師於受訓醫師訓練期間,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其擔任核心指導醫師資格不認定。    

2.4. 訓練期間,核心指導醫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精神科次專科訓練之指導醫師。
3. 其他成員:院內須具有社區精神醫療照護經驗之相關專責醫事人員,其中護理人員、社工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等至少各一人。前述人員必須實際從事社區精神疾病人者之照護、協助社區精神醫學基本知識與技能之教學,以及維持跨領域整合式社區精神醫學照護團隊之正常運作。

第七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教學醫院得將該院之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計畫送交本會審查,以成為訓練社區精神醫學專科醫師之主要訓練醫院。本會每年公告主要訓練醫院之名單與訓練容額。

第四章  受訓醫師之申請資格及報備

第八

本辦法所述之訓練計畫主持人、核心指導醫師、受訓醫師、訓練內容、授訓單位與場所、及協同訓練醫院(機構),訓練認定醫院應於訓練前後二個月內及異動後二個月內向學會提出申報。訓練醫院在有效期限內已有收訓醫師,但訓練期間如遇指導人員異動而只剩一位社區精神科專科醫師為指導人員時,如在半年內補齊社區精神科專科醫師並依規定向本會報備,則該院之受訓醫師受訓時數可承認不中斷。若半年內無法補齊,該院受訓醫師之受訓時數計算至核心指導醫師異動後半年為止。前述情形若訓練醫院無依規定向本會報備,則該院受訓醫師受訓時數則中止計算。

第五章  訓練容額、時間、內容與方式

第九條

1. 各訓練認定醫院每年最多可接受二位受訓醫師。本會得依訓練計畫內容、訓練認定醫院設施與訓練成效,酌予增減訓練容額。訓練醫院在訓練容額內可代訓他院醫師,然受訓醫師於登記之「訓練期間」,原則上須執業登記在訓練醫院,若特殊狀況無法執登時,可採用報備支援的方式,但兩家醫院都應提出工作時數之證明及實質訓練計畫,且經甄審委員會同意。訓練延長時,須於兩年內訓練完畢。
2. 整個訓練過程可不侷限於同一訓練醫院,但最多是兩家共同訓練,訓練醫院共同提出申請合併為一訓練單位時,各自皆須為訓練醫院資格。受訓醫師於報備訓練醫院之受訓時間至少占總訓練時間一半以上
();訓練醫院於同一時間收訓受訓醫師人數不得超過其訓練容額數。須於訓練開始日前報備,除原定之報備資料,並提出一個共同訓練計畫,包括受訓醫師在各醫院之訓練時間分配及班表等。
3. 訓練醫院若屬於同體系,因訓練容額問題,得向本會甄審委員會提出,核心指導醫師數合併計算之申請,經同意後核定之。 

第十條

專科醫師訓練期間至少一年,每週於訓練醫院之受訓時間至少32小時(值班時數不算),若少於32小時,則依減少時數等比例延長受訓期間(最長一年),但需事前向本會報備,並經甄審委員會同意。

第十一條

本會專科醫師訓練目的在使受訓醫師能具備完善社區精神醫學之知識、態度、技能與專業能力,相關訓練內容至少涵蓋下列主題:必備:自殺防治、緊急精神醫療、社區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治療。

選備(四選二):社區精神健康促進、災難精神醫學、家性暴處遇、社區長期照護。

第十二條

1. 受訓醫師除參與社區精神臨床醫療工作外,其訓練必須包括參與社區精神醫學團隊會議:社區精神醫療訓練期間,團隊會議至少每兩週一次;精神復健治療訓練期間,團隊會議至少每兩週一次。團隊會議須留有紀錄備查。 
2. 參加社區精神醫學相關之學術活動:包括院內或院外社區精神醫學相關之各式演講
(主講或聽講均可)、討論會或文獻研讀會,每年至少十二次,並有相關資料佐證。 
3. 訓練期間至少須完成社區精神醫學原著論文一篇投稿
(中英文不拘;個案報告、原著論文、或綜論皆可)
4. 協助執行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行政與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訓練醫院應針對訓練計畫施行品質管制,定期評估受訓醫師之專科知識、態度、技能以及社區精神專業服務品質,且評估各項教學活動、醫療服務之推動與訓練成果,並存有評估與成效改善紀錄。

第十四條

受訓醫師訓練完成並達到訓練目標者,各訓練認定醫院主管單位始得出具訓練歷程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接受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期間不得與其他精神次專科醫師訓練重疊,違反者如經查獲屬實,依規定取消已通過之本會專科醫師資格或取消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第十六

受訓醫師因故訓練中止,訓練醫院依規定報備,其完成之受訓時數則可保留兩年。

第十七

訓練醫院須每三年接受一次訪查,必要時得不定期訪查。訪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甄審委員會成員為當然訪查委員,其餘委員由甄審委員會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第十八

訪查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訓練醫院之設施。 
2.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資格有效期限。
3. 指導人員
(包括:訓練計畫主持人、核心指導醫師、其他社區精神醫學團隊成員)之人數及資歷。 
4. 訓練計畫內容之落實情況與品質管制措施。 
5. 受訓醫師的社區精神疾病患者照護之專業知識與技巧。 
6. 其他與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有關之項目。 

第十九

訪查如有不合規定項目,責令其限期內改善;限期改善時間後複評未合格者,本會得停止其招收新學員或撤銷其訓練認定醫院資格。

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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