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九人,任期3年,第一屆其中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另三分之一任期二年,後三分之一任期三年,此後每年改聘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並得連續受聘。 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本會專科醫師或有教育部認定講師以上之資格者。 (二)從事社區精神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 三 條

甄審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
第 四 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任期112/05/20-115/05/19

召集委員:徐淑婷

歐陽文貞

王作仁

鄭若瑟

呂少鈞

張君威

李嘉富

鄭淦元

​吳恩亮

委員:

精神健康知能促進
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為推廣本會精神健康促進活動,特設立「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精神健康知能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章程第23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傳播社區精神健康知能(含網頁建構)。 二、籌劃本會社區精神健康促進活動。 三、發展本土化之社區精神健康與精神康復資源服務。 四、參與衛生福利部社區精神醫療推動政策研擬事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任期111/11/06-113/11/05

主任委員:胡宗明

委員:

簡以嘉

鄭淦元

楊蕙年

趙又麟

​沈裕智

執行秘書:高夢

學術委員會

組織簡則

第一條

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為綜理本會學術活動及舉辦有關社區精神醫學之學術
演講及研討會事宜,特設立「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章程第23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任命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籌劃及辦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
2、辦理本會年會及學術研討會
3、舉行其他有關學術活動
4、負責向理事會推薦本會相關學術獎勵事宜。
5、本會有關學術出版品相關事宜。
6、負責本學會有關刊物之投稿規則之訂定與修改,稿件之收集、審查、取捨、修改與編排。
7、其它與本委員會相關之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得以傳真、電子通訊軟體或其他視訊方式進行,但仍應做成書面決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任期111/11/06-113/11/05

主任委員:王禎邦

吳恩亮

​謝建宏

委員: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