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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經113年1月27日第九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台灣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精進社區精神醫學鼓勵醫師在職進推展社區精神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為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認證、社會與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及專科醫師證書展延之查核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均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由本會、各醫療院所、各醫學會、經認定的學()會主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有關社區精神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 四 條

教育積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社區精神醫學之相關教育者,得由本會認定發給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非本會之會員申請者,得不受理。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及認可

第 五 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學術委員會為之。

第 六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申請,主辦單位需於課程舉辦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若申請單位欲緊急申請學分認證,該活動前3 個工作天至一個月內完成正式提出申請者,本學會酌收「緊急審查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 七 條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檢具正式之申請書、課程表及各演講題目摘要等各壹份。課程表需註明課程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主辦單位課程負責人與全程授課時數等。各堂課程之資料需包括授課時間起訖、演講者姓名、授課者簡歷資料等,函請本學會認可。

第 八 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主題須與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若該課程完全沒有邀請院外來賓專家擔任演 講者或評論者(特別評論半小時以上)之專題演講或討論會活動,不予採記積分。非社區精神醫學科醫師及本會邀請之國外學者專家擔任講師者,積分將以折半為原則。

第 九 條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討論會或教育演講者,每小時給予積分一點,授課者-主持人及評論者每小時給予積分一點。凡投稿本學會網頁稿件審核通過者,未滿1,000字者採計0.5學分、1,000字以上採計1學分。

 

第 十 條

經本會教委會書面或學術委員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主辦單位得依據學員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十一條

學分認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學術委員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 7 天內檢具本會繼續教育學分認定申覆表,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覆,本會將委由第二位教委會委員進行學分審核,申覆以乙次為限。

第十二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及檢附資料,本會得不定期抽查,如有不實(代簽名或未實際舉行等),本會得拒絕認可,並於一年內拒絕該單位之教育課程認定。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以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點。本會會員於離島執業期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一點以兩點計。本會會員於花蓮、台東地區執業期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一點以一點五點計。多天之課程,每期給 予之全程總點數以最多十五點為原則。但全程參加本會年會或國際性社區精神醫學會者,依實際參與之大會時數之憑證認定之,得最高認定積分為十五點;由本會舉辦之國際性會議得最多三十點為原則。本會所舉辦之年會固定均給予積分十五點,本會主辦的繼續教育 或學術季會半天給予積分四點、一天給積分八點,本會在台灣精神醫學會學術年會主辦的研討會一場給予積分五點、兩場則十點,最高為十五點。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簿乙冊(如附件),登記各參加人員每節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正本交本學會確認及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 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記錄至少七年。本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第三章  論文著作之認定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於本會認可之學術性期刊發表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論文著作,申請者在社區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出版之論文,證書有效到期日三個月前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向本會學術委員會提出積分認定之申請。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原著論文及綜論每篇之第一著者及通訊著者得予以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予以積分五點,第三作者得予以積分三點,第四及以後作者得予以積分一點。病例報告及學術性致編者函者第一著者及通訊作者給予三點,第二作者及以後作者得予以 積分一點。但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積分;同一著作在其他之專科領域已經申請認定積分者,本會得不予重複認定。

第十六條

本會認可之學術性期刊如下:國內期刊以國科會優良期刊、醫學會期刊(台灣精神醫學雜誌等)、醫策會符合認定之標準期刊為限,國外期刊以 Medical Index、Medline、Engineering Index(EI)、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Database(T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等為限論文形式可包括:original article, brief report, review article, case report (含 letter to editors), case series。若有新增需由本委員會討論決議認定之。

第十七條

凡在本會認可之學術研討會發表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論文(包括口頭或壁報)之本會會員(限第一作者),得於結束之日起壹年之內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本會教委 會提出教育積分之認定申請;國內得予以積分二點。國外得予以積分五點。凡在本會年會 發表社區精神醫學相關論文(包括口頭或壁報)之本會會員(限第一作者)可由本會教委會統一認定教育積分,最高予積分四點。但同一論文在不同之學術研討會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積分。

第十八條

凡申請本會教育積分之認定時,非本會會員者,本會得酌收工本費,工本費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四章  社區精神醫學訓練醫院及醫學院校之教學、研究及進修之認定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前往國外醫學院-醫院或研究機構進修社區精神醫學期滿,一年認定 30 個學分,未滿一年依比例原則,但若不足一個月則不列入計算。得檢具進修(訓練)證明,或由受訓單位提出之訓練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

第五章  行政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向學術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並檢具有關證件;經審查後由教委會函覆。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會理監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

第二十二條

除本會主辦之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外,其他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悉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不含論文著作)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次申請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醫學雜誌、學術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類別之認定,悉依有關法令、本學會之相關規定及理監事會決議辦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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